@Tyler Y. Xiong
让AI参考大卫·鲍兹的《古典自由主义》第三章“我们有哪些权利”,介绍为什么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个伪概念:
好的,很高兴能根据大卫·鲍兹(David Boaz)在《古典自由主义》(The Libertarian Mind)第三章“我们有哪些权利”中的核心论点,为您阐释为什么“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是一个“伪概念”。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说古典自由主义者反对信息透明或认为企业欺骗消费者是正当的。恰恰相反,他们强烈反对欺诈。问题的核心在于权利的来源和性质。鲍兹所阐述的古典自由主义权利观,决定了“知情权”无法成为一种真正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以下是基于该理论框架的详细解释:
1. 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观:消极权利 vs. 积极权利
鲍兹在第三章中清晰地界定,古典自由主义所认可的权利是 “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 ,而不是 “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
· 消极权利:指的是免于他人强制或干涉的权利。它要求他人(包括政府)不作为。经典例子包括:生命权(他人不得杀害你)、自由权(他人不得奴役你)、财产权(他人不得偷窃或破坏你的财产)。这些权利本身不要求他人为你提供任何东西,只要求他们不侵犯你。
· 积极权利:指的是要求他人为你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它要求他人(通常是政府)作为。例如:“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获得教育的权利”、“获得住房的权利”。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只有消极权利才是真正普遍、不冲突的权利。积极权利必然意味着需要强迫另一个人(通过纳税、劳动等方式)来为你提供服务,这侵犯了那个人的消极权利(财产权和自由权)。
2. 为什么“知情权”是一个“积极权利”,因而是伪概念?
“消费者的知情权”听起来很合理,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积极权利。因为它要求: 企业(卖方)有义务为你(买方)提供信息。
这意味着:
· 企业必须投入时间、资源和人力去研究、测试、编制和披露信息。
· 如果企业不这样做,政府就可以动用强制力(罚款、禁令等)迫使其就范。
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企业主对其产品、配方和商业策略拥有财产权,他们没有积极的义务去向世界披露所有这些信息。强制披露,等同于部分剥夺了他们对自身财产(信息也是财产)的控制权。
3. 古典自由主义的替代方案:反对欺诈,支持自愿交易
古典自由主义者并非支持“无知交易”。他们通过另一条路径来保护消费者:严格执行反对欺诈(Fraud)的原则。这是一种消极权利的体现。
· 欺诈是非法的:欺诈是指主动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或就产品的关键特性进行故意隐瞒,从而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交易。这被视为一种盗窃形式(你拿走了我的钱,但给我的不是我同意购买的东西),因此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 “买者自负”与自愿交易:在不存在欺诈的前提下,信息搜集的责任首先在于消费者自己。“买者自负”(Caveat Emptor)的原则鼓励消费者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价格不仅反映了产品的物理成本,也反映了信息的稀缺程度。
4. 市场自身会产生信息解决方案
鲍兹会认为,即使没有政府的强制知情权法规,自由市场本身也有强大的动力来产生和传播信息,因为信息对买卖双方都有价值。
· 品牌与声誉:企业有巨大动力建立品牌信誉。一个值得信赖的品牌本身就是一种“信息担保”,它向消费者承诺了质量和一致性。欺骗消费者会摧毁其多年积累的声誉,这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 第三方认证与评论:市场会自发产生消费者报告、专业评测机构、行业认证、在线评论平台等。这些第三方机构通过提供可靠的信息来盈利,从而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 合同与担保:卖家可以通过提供保修、保证和详细的合同条款来主动传递质量信息,以吸引更多顾客。
政府强制性的“知情权”法规(如必须标注某些特定成分)常常是笨拙、一刀切且更新缓慢的,而市场驱动的信息机制则更加灵活、多样化和高效。
总结
根据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观:
1. “消费者的知情权”被视作一个“伪概念”,因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其强制执行意味着对另一方(企业)财产权和自由权的侵犯。
2. 古典自由主义真正的核心是消极权利。它通过严禁欺诈来保护消费者,认为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3. 古典自由主义相信,自由市场本身——通过品牌声誉、第三方评测和竞争——能够比政府强制更有效、更灵活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不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在古典自由主义框架下,消费者应该拥有的是“免于被欺诈的权利”,而不是“要求企业提供信息的权利”。前者是一个真正、普遍的权利,而后者是一个虚假的、会造成权利冲突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