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ler Y. Xiong
让ChatGPT帮我解释:为什么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个伪概念,既消费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对自己的钱的财产权,而不是对商品的知情权。进一步解释为什么消费者经常被误认为拥有知情权,即商家为了促进交易,通常会尽量配合消费者的好奇心。最后,根据这种观点解释为什么尽管消费者没有知情权,我们仍然不允许商家把人造钻石当成天然钻石卖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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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消费者知情权”,在严格的权利理论中其实是一个伪概念。权利并不是“我希望知道什么”,而是“他人不得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对我做什么”。在市场交换中,消费者真正拥有的权利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钱是我的,我可以在任何我愿意的条件下把它交出去,也可以因为任何理由拒绝交易。卖方并没有义务满足买方所有的信息需求;买方如果觉得信息不足、价格不合适或心里不踏实,完全可以选择不买。这种“买或不买的自由”,而不是对商品本身的“知情权”,才是权利的核心。
之所以人们常常误以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原因并不在于权利本身,而在于市场行为的结果。在现实中,商家为了促成交易、建立声誉、避免纠纷,往往会主动披露信息、解释细节、回答问题,甚至超出合同所需。这是一种竞争策略和信誉机制,而不是道德或法律上天然存在的权利义务。一旦把这种自愿配合误读为“权利”,就容易滑向一个危险的结论:只要消费者想知道,商家就必须告知,否则就是侵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可以容忍把人造钻石当成天然钻石出售。原因不在于消费者拥有“知道钻石成因的权利”,而在于财产权和同意被破坏了。当商家把人造钻石谎称为天然钻石时,交易的对象已经被篡改:消费者同意支付高价购买的是“天然钻石”,而实际得到的却是另一种商品。这不是信息不足,而是欺诈——通过虚假陈述取得他人财产,直接侵犯了消费者对自己金钱的财产权。
因此,否认“消费者知情权”并不会纵容不诚实,反而能更清晰地区分两件事:一方面,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来自自愿与竞争;另一方面,法律真正要禁止的,是欺诈和误导——也就是对他人财产和同意的侵犯,而不是对“好奇心”的不满足。